致力於經絡美容
醫學專業人士
中華經絡美容醫學會
以下概述了中華經絡美容醫學會的研究和推廣目標:
研究經絡美容醫學的理論和臨床技術。
組織經絡美容醫學領域的國內外體驗交流會議、培訓專案、研討會、展覽及相關活動。
深化中醫藥基礎理論知識,加強中醫理論與現代醫學美學知識的融合。
協助開發基於經絡的醫學美容的新商業模式。
研究和開發系統、現代和基於資訊的經絡美容醫學實用方法。
編纂出版國內外經絡美容醫學相關研究書籍、期刊和文獻。
開發經絡美容醫學的儀器和輔助設備,確保其安全性。
推動建立經絡美容研究醫學實踐品質保證體系。
建立經絡美容醫學研究實驗室。
中華經絡美容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經絡美容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研究和推廣經絡美容醫學的理論和臨床實踐,組織學術和臨床經驗交流會、培訓會、研討會,提高經絡美容醫學科學的研究水準,促進經絡美容醫學科學的專業化和技術進步,提高廣大大眾的現代生活品質。
第三條 本會組織在國家行政區域內。
第四條 本會總部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經主管機關批准,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組織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總部和分支機構的位址在設立或變更時必須報告主管當局備案。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包括:
經絡美容醫學科學理論與臨床技術研究.
組織經絡美容醫學科學的國內外會議、培訓會、研討會、展覽和相關活動。
研究和調查經絡美容醫學科學實踐的制度化、現代化和資訊化。
在國內外收集和出版與經絡美容醫學相關的研究書籍、期刊和文獻。
開發經絡美容醫學科學儀器和輔助設備,確保其安全。
推進經絡美容醫學研究的品質保證體系。
建立經絡美容醫學研究實驗室。
執行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會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有目的性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有目的性業務應由各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成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20周歲,具有中醫師或醫師資格者。
團體成員:同意協會宗旨的公立或私立醫療機構或組織。
贊助會員:贊助協會工作的個人或組織。
名譽會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或組織。
申請人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獲得董事會批准,並繳納會費。會員一次性繳納十年年費,可申請成為常任理事國,終身免交年費。集團成員應指定一名代表行使成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選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個成員(成員代表)有一票表決權。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不享有上述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的,可以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或者停職。如果對組織有嚴重不當行為,可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決定開除。
第十一條 會員經決議,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被會員大會(會員代表)開除。
第十二條 會員可以書面聲明退會,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可以按地區比例選舉產生會員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人數和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制定,報主管機關批准,並予以實施。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制定和修改條款。
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決定入會費、年費、營業費、會員捐款的金額和方式。
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和決算。
決定開除成員(成員代表)。
決定資產的處置。
決定解散協會。
決定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
前款規定重大事項的範圍,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13名成員組成,監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設立。
選舉上述董事、監事時,可根據投票結果選舉三名候補董事和一名候補監事。董事、監事職位出現空缺時,按順序補足。現任董事會可提出下一屆的候選人名單。董事、監事可以通過郵寄選票選舉產生,但不允許連續選舉。郵寄選票之方式,須經董事會批准,並報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審查成員(成員代表)的資格。
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董事和理事長。
決定董事、執行董事和理事長的辭職。
任免員工。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和決算。
辦理其他需要執行的事項。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三名,由董事之間選舉產生,其中一人當選為理事長。
理事長可委任其中一名執行董事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全面管理和監督協會事務,對外代表協會,擔任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理事長。
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其中一名執行董事作為代理人。如未指定或未能指定,則應相互提名其中一名執行董事為代理理事長。
如理事長及執行董事職位出現空缺,須在一個月內進行補選。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監督董事會工作的執行。
審計年度決算。
選舉和罷免常務監事。
決定監事、常務監事辭職。
監督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之間選舉產生,監督日常事務,擔任監事會理事長。
當執行監事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其中一名監事作為代理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的,由監事之一共同指定為代理代理人。
監事會理事長(常務監事)職位出現空缺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補選。
第二十條 董事、監事擔任無薪職務,任期三年,可連續連選連任。理事長的連選連任限於一屆。
第二十一條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予以辭退:
失去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因正當理由辭職,並經董事會或監事會批准。
被解僱或撤職。
在停職期間超過一半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根據本會的指示處理本會事務 理事長.其他幾名工作人員由委員會提名 理事長,經董事會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備查。但是,秘書長的解職必須報主管當局批准。
上述工作人員不能由民選官員任命。
工作人員的職責和分級職責由董事會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者其他內部運營組織。組織章程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必要時可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員 理事長、名譽董事和顧問。每屆任期與董事、監事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包括例會和特別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特別會議外,理事長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委員。
每年召開一次例會,董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要求,或經監事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協會註冊為法人后,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另一名會員(會員代表),每位會員(會員代表)限一名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大會決議須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但是,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會員(會員代表)的開除、罷免理事、監事的解聘、財產的處分、協會的解散等涉及會員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批准。
協會註冊為法人實體后,章程的修改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者批准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的書面同意。協會的解散可以隨時決定,但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監事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或者臨時會議。
除特別會議外,應至少在會議召開前七天發出書面通知。會議決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監事出席,並經出席過半數人員同意。
第二十九條 董事必須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必須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董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缺席的,視為辭職。
第五章 資金與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場費:個人會員NT$1,000,團體會員NT$2,000,加入本會時繳付。
年費:個人會員NT$1,200,團體會員NT$2,400。
營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入。
資金及其利益。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日曆年為單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於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編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員工薪酬計劃,報會員大會批准(不能按時召開的,報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批准),報主管機關備案。董事會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決算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盤點、基金收支表等。監事會審核並出具審計意見后,應提交董事會,經會員大會批准,並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案(如不能按時召開,則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后,剩餘財產由主管機關劃撥給地方自治機關或者指定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批准並報主管機關備案后實施。變更應以同樣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4年1月4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在93年2月26日(2014年)的第0930007227號信函中向內政部報告,以備案。
本章程於94年2月27日(2015年)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在94年3月17日(2015年)的第0940011368號信函中向內政部報告記錄。
該章程於98年12月27日(2009年)在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並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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