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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概述了與研究和推廣經絡美容醫學相關的幾個目標:

  1. 研究經絡美容醫學的理論與臨床技術。

  2. 舉辦經絡美容醫學領域的國內外體驗式交流會議、培訓計畫、研討會、展覽會及相關活動。

  3. 深化中醫基礎理論知識,加強傳統中醫理論與現代醫學美學知識的融合。

  4. 協助開發經絡醫學美容的新商業模式。

  5. 研究並發展有系統、現代化、資訊化的經絡美容醫學實務方法。

  6. 編輯和出版國內外相關的經絡美容醫學研究書籍、期刊和文獻。

  7. 開發經絡美容醫學儀器及輔助器材,確保其安全性。

  8. 推動建立經絡美容研究醫療實務的品質保證系統。

  9. 建立經絡美容醫學研究實驗室。

CCMACC 規定

第 1 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經絡美容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研究和推廣經絡美容醫學理論和臨床實踐,組織學術和臨床經驗交流會、培訓會、研討會,提高經絡美容醫學的研究水平,促進經絡美容醫學的專業化和技術進步,提高大眾的現代生活質量。

第三條:本協會在國家行政區域內組織。

第四條:本會總部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之組織章程,由理事會制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總、分公司設立或變更時,其地址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本協會的任務包括:

  1. 經絡美容醫學理論與臨床技術研究。

  2. 舉辦國內外經絡美容醫學會議、訓練會、研討會、展覽會及相關活動。

  3. 研究調查經絡美容醫學實務的制度化、現代化與資訊化。

  4. 收集和出版國內外與經絡美容醫學相關的研究書籍、期刊和文獻。

  5. 開發經絡美容醫學的儀器和輔助設備,確保其安全性。

  6. 促進經絡美容醫學研究的品質保證系統。

  7. 建立經絡美容醫學研究實驗室。

  8. 執行與協會目標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 2 章 會員

第 7 條:本協會會員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持有中醫或西醫執業資格者。

  2. 團體會員:同意本協會目標的公立或私立醫療機構或組織。

  3. 贊助會員:贊助協會工作的個人或組織。

  4. 榮譽會員:對協會有特殊貢獻的個人或組織。

申請人應填寫入會申請表,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交會費。一次繳交十年年費的會員,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終生免繳年費。團體會員應指定一名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投票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位會員(會員代表)有一票投票權。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不享有上述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決議及繳交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職處分。行為嚴重失當影響組織者,得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開除。

第11條: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決議,會員喪失會籍或被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可以書面聲明退出協會,並說明原因。

第 3 章 組織與權力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按地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權力。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 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14 條: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1. 制定和修訂條款。

  2. 選舉及罷免董事及監察人。

  3. 決定入會費、年費、商業費和會員捐款的金額和方法。

  4. 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和決算。

  5. 決定開除會員(會員代表)。

  6. 決定資產的處置。

  7. 決定協會的解散。

  8. 決定與會員權利和義務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董事會決定之。

第十五條:本協會設有由十三名理事組成的理事會和由三名理事組成的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會與監事會分別設立。

選舉上述董事及監察人時,得依投票結果選任候補董事三人及候補監察人一人。董事、監察人職位出缺時,應依序遞補。現屆董事會得提出下屆候選人名單。董事及監察人得以郵寄投票方式選舉之,但不得連續選舉。郵遞投票方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 16 條:董事會的權力如下:

  1. 審核成員(成員代表)的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執行董事、董事理事長。

  3. 決定董事、執行董事理事長之辭職。

  4. 任命和解雇員工。

  5.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和決算。

  6. 處理其他要執行的事項。

第 17 條: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三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理事長。

理事長 委任執行董事之一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 對內全面管理和監督協會事務,對外代表協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理事長 。

理事長 無法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執行董事為代理人。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雙方互推一名執行董事為代理理事長。

理事長 及執行董事職位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 18 條:監察委員會之權力如下:

  1. 監督董事會執行工作。

  2. 審核年度決算帳目。

  3. 選舉及罷免執行監事。

  4. 決定主管與執行主管的辭職事宜。

  5. 監督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督日常事務,並為監事會理事長 。

當執行主管無法履行職責時,應指定其中一名主管為代理人。若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應由雙方共同推薦一位主管為代理。

理事長 (執行監理事長 )職位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二十條:董事、監察人為無薪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解任:

  1. 失去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 因合理理由辭職,並經董事會或監事會核准。

  3. 被解僱或除名。

  4. 停學期間超過一半學期。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秘書理事長一人,於理事長指示下處理會務。其他職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惟解僱秘書長,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上述工作人員不得由民選官員任命。

工作人員的職責及等級應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運作組織。組織章程經理事會核准後實施,必要時可更改。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

第 4 章 會議

第 25 條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包括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會員,緊急特別會議除外。

第十一條: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要求,或監事會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本協會註冊為法人團體後,經十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會員代表)只限委託一次。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須有過半數之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開除會員(會員代表)、解聘理事和監事、處置資產、解散本會以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協會註冊成為法人實體後,修改章程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者批准,或三分之二以上全體會員書面同意。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可隨時決定解散協會。

第二十八條 會議董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或臨時會議。

除特別會議外,書面通知至少應於開會前七日送達。會議決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或監察人出席,並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

第 29 條 董事及監察人董事必須出席董事會,監察人必須出席監察人會 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董事、監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者,視為辭職。

第 5 章 資金與會計

第三十條:資金本協會的資金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 NT$1,000 元,團體會員 NT$2,000 元,入會時繳交。

  2. 年費:個人會員 NT$1,200 元,團體會員 NT$2,400 元。

  3. 商業費用。

  4. 會員捐款。

  5. 託管收入。

  6. 基金及其利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計年度協會的財政年度以曆年為基礎,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員工報酬計畫,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不能如期召開,則提報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董事會應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決算書、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查表、資金收支表。經監事 會審查並出具查核意見後,提報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會員 大會無法如期召開時亦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資產本會解散後,剩餘資產由主管機關分配予地方自治團體或指定機構。

第 6 章 補充條文

第3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93(2014)年1月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於93(2014)年2月26日以第0930007227號函報內政部備查。

本章程於 94(2015)年2月2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該章程已於 94 年(2015 年)3 月 17 日以第 0940011368 號函報內政部備案。

本章程經修正後於 98 年 12 月 27 日 (2009 年) 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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